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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观点】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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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作为近期排堵保畅“重中之重”的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工作目前又有新进展。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无需作现场定位标记),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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