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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法规】遇教育消费纠纷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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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遇教育消费纠纷这样维权

    随着社会办学热和教育培训热的不断升温,由社会力量办学不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数量,近年来明显增加。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近几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分类汇总,分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发生的诸多因素,强调掌握教育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常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帮助求学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识别教育消费骗局的能力,规避择校及求学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教育消费侵权有七大特征:

 

    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兰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该法院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类汇总后,发现的教育消费侵权的一些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办学机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将没有办学资质的宣传为具有办学资质,将具有低级办学资质的宣传为具有高级办学资质,将无权进行学历教育的宣传为有权进行学历教育,将普通教育培训宣传为可以授予学位的教育。

 

    二是办学机构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

 

    三是少数知名高校独立学院以“学分制本科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连读”等不实办学方式误导考生和家长,或在外省违规招生,导致学生交费入学后却无法取得学籍。

 

    四是办学机构宣传或夸大其实并不存在的办学设施,师资力量。

 

    五是办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在宣传中偷换概念,诱使学生或家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六是办学机构不按约定和协议对学生进行培训,为拼凑学员而不按时开课。

 

    七是办学机构不依约履行合同导致学生要求退款时,千方百计强调学生过错不予退款。

 

 

 

    维权要点保全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为减少纠纷及方便解决纠纷,兰楠提醒学生和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之初应提高警惕,增强鉴别意识,一旦遭遇非法办学情形要注重保全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

 

    首先,选择合法正规的办学机构,查看该办学机构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关注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年检,不选择缺乏相应办学资质或声称其已递交申报材料但尚未取得资质的办学机构。

 

    其次,对于办学设施做到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建议学生或家长对办学设施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以免入学之后发现差距过大产生纠纷。

 

    再次,对办学资质、办学类别进行严格查询,仔细判断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关于办学类别、教育资质等问题的陈述是否存在语焉不详、用词模糊、偷换概念等情形,明确其从事的究竟是学历教育、学位教育还是仅仅为一般的培训,明确该办学机构有无发放毕业文凭及授予相应学位的权限,授予的条件及程序为何。

 

    此外,要保存证明自己与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证据,如入学协议、录取通知书、学费交纳凭证,并通过恰当方式将办学机构对学生或家长的承诺书面化,如保留招生简章、要求办学机构将承诺内容写入教育培训合同、对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的网页等内容进行公证等。

 

    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和家长应及时与办学机构沟通协商解决或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一旦与办学机构达成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文书后积极申请执行,避免事后办学机构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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