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xml:namespace>
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该征求稿主要不同之处:
1.增加了增加了可申请注册的标识类型,“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稿第八条)
2.明确了弛名商标个案被动认定的原则。(征求稿第十四条)
3.在原有纸质书面申请之上,增加了电子注册方式。(征求稿第二十一条)
4.一份申请可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不需分别申请。(征求稿第二十二条)
5.扩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对跨类恶意抢注的禁止不限于对弛名商标,规定为“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征求稿第三十四条方案二)
6.异议主体从原规定的“任何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征求稿第三十六条)
7.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主体从原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扩大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征求稿第四十八条)
8.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时,商标所有人请求权的内容可以是“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征求稿第六十二条)
9.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征求稿第六十四条)
10.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调整为100万元。(征求稿第六十七条)
我国自1983年出台商标法后,曾于1993年、2001年两次对该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