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团队 >> 公司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公司律师观点】股权转让后,我的债权如何实现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问: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供应商,该公司大股东张某在公司成立后,曾抽逃了50万元的出资,现在这家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欠我的钱一直还不上,我让张某还钱,张某却说已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了王某,公司债务和他没关系了,是这样的么?我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因公司的设立行为而产生,不因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其承担者应当是公司的设立者或发起人,受让有瑕疵的股权成为股东的,不应代替股权出让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或变更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如果外贸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您的债务,张某在其抽逃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仍承担偿还义务,这项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