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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观点】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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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1、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

 ① 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

    ② 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③ 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

    2、案例

     大兴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

    3、处理方案

 (1)、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依据 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部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79: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示范文本的缺陷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结论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动约定相关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含蓄的表达方式见上。

     (3)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

     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

     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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